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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