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普安普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原告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安普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9.52元,减半收取计2194.76元,由原告普安普惠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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