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经济犯罪

来源:贵州正建兴业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浏览次数:2646次

原告方诉求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与原告同系XX街道XXXX的同事,因其称要在盘县办私学,尚差部分资金,提出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2018年3月6日,原告按约定把70,000元转入被告张*的银行账户上,该借贷关系发生后,张*只支付利息到2020年12月份,后因原告认为时间长了,多次催要被告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希望能早日追回出借资金,就于2021年1月3日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自此放弃以后的利息,每个月还20,000元,预计2021年3月30日陆续还清。由于被告张*现在打电话都不接,直接没有还款的行动,已构成先期违约,由于被告张*所借款项用于办私学,属于家庭共同经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被告张*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金*预交775元,退还原告金*。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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