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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