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地址:贵州省普安县南湖街道金桥百汇7号楼5-10号
网址:www.gzzrls.com
电话:黄主任13985094979
周一至周五: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