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95元(已减半),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地址:贵州省普安县南湖街道金桥百汇7号楼5-10号
网址:www.gzzrls.com
电话:黄主任13985094979
周一至周五:9: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