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0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宾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广告费171600元及违约金343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兴义市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宾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