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3元,由原告刘**、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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