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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